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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3301
采挖树蔸树木许可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采挖树蔸树木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采挖、收购、经营(加工)和运输树蔸树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南宁市林业局《关于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方案的通知》(南林字[2012]98号)。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3]70号),以及《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开展清理审批事项和优化办事流程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横政发[2013]153号)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0〕72号)文件精神,地级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行政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
(一)有合法的树蔸树木来源,如因更新造林地里的树蔸树木等等;
(二)属于禁挖区以外的地方。下列区域为树蔸树木禁挖区:1、生态公益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2、石山和全封的封山育林区;3、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一定区域;4、25度以上的山坡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土易流失的其他山坡。
(三)禁止采挖属于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的树木,但属于苗圃培育和更新性质的除外。
(四)采挖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树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执行。
(五)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2、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3、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以上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采挖树蔸树木的森林经营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申请材料
(一)采挖树蔸树木申请书;
(二)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采挖的证明材料;
(三)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用途证明。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7220994
投诉电话:0771-7223501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bte365网址办理采挖树蔸树木
许可证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