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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6-06-22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质量,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林业局的林业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林业局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法制办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四条  对按照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调查终结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法制办提交。

依照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不经局法制办审核,应当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审核,但在送达处罚决定书后,应送局法制办备案。

   第五条 局法制办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第六条 局法制办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本局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七条 局法制办审核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单位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局法制办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办案机构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局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案件,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建议本局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九条 局法制办对案件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单位。

  第十条 办理行政处罚单位收到局法制办的《行政处罚案件法律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对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复核。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案件经法律审核、本机关领导批准后,由办案单位制作、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需要举行听证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审核人员、执法单位负责人的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错案的,追究主办人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发生错案的,追究审核人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发生错案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发生的错案,同时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

  (三)经集体讨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发生错案的,作出决定的行政负责人负主要责任,主张错误意见的其他人员负次要责任,主张正确意见的人员不负责任。

  (四)因非法干预导致错案发生的,追究干预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单位或者其执法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审批人未经法律审核程序予以审批,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由办案人和审批人共同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bte365网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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